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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与东方船控股份有限公司(EASTERN SHIPHOLDING S.A.)、钻石散货船有限公司(DIAMOND BULK CARRIERS PTE.LTD.)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东方船控股份有限公司,钻石散货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事字第00020号原告: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西园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75850964-4。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文,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方船控股份有限公司(EASTERNSHIPHOLDINGS.A.)。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延安东路58号高登金融大厦14楼。被告:钻石散货船有限公司(DIAMONDBULKCARRIERSPTE.LTD.)。送达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延安东路58号高登金融大厦1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船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钻石散货船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方船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钻石散货船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方船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钻石散货船有限公司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原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4700元,因原告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至10万元,案件受理费变更为2300元。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泉程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玉成审 判 员  皮伟宁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岳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