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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万娇、谢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万娇,谢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46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俞扬,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德仁。被告谢万娇。被告谢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谢万娇、谢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徐旭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