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石大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蒋超华与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超华,马振,黄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422号申请人蒋超华,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马振,1976年10月5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黄荣,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国企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蒋超华申请执行马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房管、车管、金融机构,被执行人马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追加马振之妻黄荣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冻结黄荣工资账户,但是执行标的过大导致执行期限过长,经与申请执行人蒋超华谈话,其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187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348244元,执行费512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