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文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惠法刑初字第143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坤,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惠来县葵潭镇。因本案于2014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控被告人黄文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伟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4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文坤携带1支黑色仿“六四”式手枪(1发子弹已上膛)及1把小刀至惠来县东港镇大旗村的巷道乱逛,并持枪、小刀对该村的村民、小孩进行威胁、恐吓。村干部赶到现场制止,黄文坤不听制止并用枪口及小刀对简某龙及周围的群众乱比划并威胁,后黄文坤窜上该村简某林未建成的二楼阳台拿砖块砸向楼下的群众。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黄文坤仍然不听劝阻并继续用���乱比划。后黄文坤的亲属闻讯赶到现场劝说,黄文坤下楼后被民警制服,现场民警从黄文坤身上查获1支黑色仿“六四”式手枪、已上膛的子弹1发及小刀1把,后将黄文坤带回审查。经鉴定:查获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枪1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备枪支性能。二、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1日晚8时许,吸毒人员简某益到涉案人员简某豪(另案处理)的家向简某豪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时,简某豪身上没有甲基苯丙胺可卖。此时,在场的被告人黄文坤听后便从身上拿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重1克贩卖给简某益,得款200元。经鉴定:查获简某益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黄文坤的��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文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其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没有贩卖毒品。要求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4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文坤携带1支黑色仿“六四”式手枪(1发子弹已上膛,无弹夹)及1把小刀至惠来县东港镇大旗村的巷道乱逛,并持枪、小刀对该村的村民、小孩进行威胁。大旗村村干部简某庆、简某龙、简某星等人闻讯赶到现场制止,黄文坤不听制止并用枪口及小刀对简某龙及周围的群众乱比划并威胁说:��你们别逼我”,又用枪口对着自己的头部威胁说:“你们不要过来”。后黄文坤走进该村简某林未建成的楼房,上至二楼顶平台并拿楼顶的砖块砸向楼下的群众。惠来县公安局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黄文坤仍然不听劝阻并继续用枪乱比划。至4日零时30分许,黄文坤的亲属到现场劝说,黄文坤才肯下楼,在楼下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惠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证实2014年9月4日零时30分许,该队民警在惠来县东港镇现场抓获黄文坤,同时缴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小刀1把。2.证人简某庆的证言。简系东港镇大旗村村民主任。证实2014年9月3日下午5时许,有村民向他反映有一名外乡男子(黄文坤)双手持手枪、刀在村中巷道乱逛,并有一些村中小孩受到惊吓。接到反映后,他组织村干部跟随并报警,当晚8时许,该男子跑进1座未完工的二层楼房(系简某林家楼房)并沿梯爬上楼顶。派出所同志尾随至该楼房一楼楼梯旁边与其对话,安稳其情绪。该男子情绪激动,胡言乱语,威胁他们不要靠近,并从楼上拿砖块等物品砸向他们。至9月4日凌晨该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3.证人简某凤的证言。简证实2014年9月3日17时许,她放学回家时就见到她父亲的朋友黄文坤在她家楼梯口处坐,当时黄文坤拿着1把手枪顶在自己的头上,并在那里自言自语,说什么“我要死了”的话,她因害怕就叫她二伯简某清过来赶走黄文坤,黄文坤就走离她家,手拿着手枪在她家附近巷道到处乱逛,后来有派出所和村干部来抓他,他就又跑到她家楼顶处,后她就带着弟妹躲到她二伯家中,后来听说黄文坤被公安机关抓获。4.证人简某清的证言。简证实2014年9月3日黄文坤到他胞弟简某林家中,���情恍惚,被他赶走后拿着手枪在村里乱逛,后被派出所和村干部追赶,黄文坤又爬到简某林的二楼顶,后被公安机关同志现场抓获。5.证人简某龙、简某星、简某炎的证言。3证人证实2014年9月3日有1名男子(黄文坤)因吸毒产生幻觉,持1支手枪在他们村乱逛,吓到村民,后经公安同志到场劝说并将该男子控制,现场缴获该男子持有的手枪1把。6.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7.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实黄文坤,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8.被告人黄文坤的供述。被告人供述2014年9月1日他吸毒后就没有再吃任何食物。至同月3日13时许,他到东港镇大旗村想找简某林,但简某林没有在家,随后他头脑出现幻觉就持着1把黑色仿“六四”手枪及1把小刀在大旗村巷道到处乱逛,没过一会儿就有大旗村村干部和公安同志准备抓他,他害怕被抓,就拿手枪顶在自己头部威胁公安同志不要逼他。后他走到简某林家中并爬上二楼顶处,他当时头脑非常混乱,还自言自语,后经劝说,他就下楼,在一楼楼梯处被公安同志抓获,现场在他身上查获到1把仿“六四’式手枪及1发子弹,以及1把小刀。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4年9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文坤携带1支黑色仿“六四”式手枪(1发子弹已上膛,无弹夹)至惠来县东港镇大旗村的巷道乱逛,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从黄文坤身上查获1支黑色仿“六四”式手枪、子弹1发。经鉴定,查获的自制仿“六四”式手枪1支,具备枪支性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简某庆的证言。简证实2014年9月3日下午5时许,有村民向他反映有1名外乡男子(黄文坤)双手持手枪、刀在村中巷道乱逛,后该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简某龙、简某星、简某炎的证言。3位证人分别证实2014年9月3日有1名男子(黄文坤)持有1支手枪在他们村乱逛,吓到村民,后被公安同志到场抓获,缴获该男子的手枪1把。3.证人简某强的证言。简证实案发当天,他在东港镇大旗村巷道维修电路时,看到黄文坤持1把手枪在大旗村巷道乱逛,神情举止不正常。至第2天听说黄文坤被公安机关抓获。4.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手枪状形物1把(内有子弹1发,没有弹夹)。5.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揭公(司)鉴(痕)字(2014)09017号枪支、弹药鉴定书。经鉴定:查获黄文坤的1支手枪状形物为自制仿“六四”式手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备枪支性能;1发子弹为“六四”式手枪子弹。6.现场查扣物品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7.被告人黄文坤的供述。被告人供述2002年在深圳市福永镇一个废品站捡到1支手枪,内有1发上在枪膛的子弹,后弹夹不知到哪里去了,只剩下手枪。2014年9月3日13时许,他到东港镇大旗村想找简某林,但简某林没有在家,随后他因吸毒头脑出现幻觉就持着这把手枪及1把小刀在大旗村巷道到处乱逛,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他身上查获到这把手枪及1发子弹。三、贩卖毒品罪2014年9月1日晚8时许,吸毒人员简某益到涉案人员简某豪(另案处理)的家向简某豪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时,简某豪身上没有甲基苯丙胺可卖。在场的被告人黄文坤听后便从身上拿了1小包,重约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简某益,得款200元。至第二天下午,简某益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现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经检验,查获简某益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简某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简系吸毒人员,证实2014年9月1日晚8时许,他到“阿斑”(简某豪)的老厝要向“阿斑”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当时黄文坤也在场,当他向“阿斑”说要购买200元甲基苯丙胺时,“阿斑”说其无货,黄文坤听“阿斑”说无货后就自行从身上拿出1小包重约1克的甲基苯丙胺出来卖给他,他还款200元。至第二天下午他准备吸食毒品时,被派出所的同志现场抓获,他跟黄文坤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也被查获。经混合辨认,简辨认出黄文坤就是贩卖毒品给他的人。2.证人简某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简证实2014年8、9月份的一天,简某益到他家想向他购买200元的甲基苯丙胺,他说没有,当时黄文坤也在他家,简某益和黄文坤两人认识就一起聊天,他就去外边洗碗,等他洗好碗进到家里时就看到简某益和黄文坤一起在吸毒,他就问怎么有甲基苯丙胺,简某益就说是黄文坤带来的,吸食完甲基苯丙胺后简某益就走了。经混合辨认,简辨认出黄文坤就是贩卖毒品给简某益的人。3.扣押物品清单及称重笔录。公安机关查扣简某益的可疑甲基苯丙胺1小包,重0.1克。4.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揭公(司)鉴(化)字(2014)09068号理化检验报告。经检验:查扣简某益的白色晶状物0.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5.现场检测报告书。经检测,黄文坤、简某益、简某豪的尿液呈毒品阳性,3人均为吸毒人员。6.被告人黄文坤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2014年8月下旬,他到简某豪的老厝时,见到简某豪和一个外号叫“八千”(简某益)的男子在吸毒,他也过去一起吸。至同年9月1日,他再次到简某豪的老厝吸毒。经混合辨认,被告人辨认出简某益就是外号叫“八千”的男子。被告人黄文坤辨称其没有贩卖毒品。经查,被告���黄文坤贩卖毒品的事实,有购毒人员简某益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在场证人简某豪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坤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理。经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对该2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请求,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坤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仲生审 判 员 朱佳华人民陪审员 XX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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