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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光辉与刘永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辉,刘永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杨光辉,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生,住太康县。被告刘永兵,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生,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辉诉被告刘永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光辉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