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光辉与刘永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辉,刘永兵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杨光辉,男,汉族,1977年5月20日生,住太康县。被告刘永兵,男,汉族,1983年3月26日生,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辉诉被告刘永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光辉承担。审 判 长 李玉忠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