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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文田、王海珍、秦文彪、张凤琴、姜文兵小额借款额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文田,王海珍,秦文彪,张凤琴,姜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889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现所神木县镇中阳路。发定代表人:王增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文田,男,1969年9月,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海珍,女,1974年6月,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秦文彪,男,195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凤琴,女,196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姜文兵,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060号民判决书申请执行张文田、王海珍、秦文彪、张凤琴、姜文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五被执行人张文田、王海珍、秦文彪、张凤琴、姜文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文田、王海珍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县光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6384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000元,执行费21280元。秦文彪、张凤琴、姜文兵承担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五被执行人张文田、王海珍、秦文彪、张凤琴、姜文兵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五被执行人张文田、王海珍、秦文彪、张凤琴、姜文兵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惠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