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商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德安运输有限公司与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德安运输有限公司,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商初字第00119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德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1401室。法定代表人王金德,该公司经理。被告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城关镇工业区(后溪村)。法定代表人石雪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德安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昌县万力机械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德安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德安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德安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德安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