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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雷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49号原告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西大街23号。负责人许国军,行长。被告雷雹,男,汉族,1975年4月5日,西峰区合水巷108号2幢34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与雷雹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18日,原告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以被告雷雹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案件受理293元,退付146.5元,由原告中国工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负担146.5元。审 判 长  王英杰人民陪审员  沈彦雄人民陪审员  刘建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维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