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虎与郭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虎,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008-1号申请执行人赵虎,男,1982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军,男,1981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本院在执行赵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7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军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090元,另向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郭军在银行的存款66000元支付申请人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给付协议:由被执行人郭军从2015年6月份起,依次每月月底前至少偿还申请人10000元,直至本金84000元给付完毕。本案全部利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利息部分申请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由被执行人郭军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109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6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