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邵桂祥与姜粉根、董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桂祥,姜粉根,董世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835号原告邵桂祥。被告姜粉根。被告董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桂祥与被告姜粉根、董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桂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均人民陪审员 许金龙人民陪审员 戚怀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翰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