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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邵桂祥与姜粉根、董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桂祥,姜粉根,董世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安民初字第835号原告邵桂祥。被告姜粉根。被告董世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桂祥与被告姜粉根、董世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桂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 均人民陪审员  许金龙人民陪审员  戚怀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陶翰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