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严加亮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沙法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邓达举,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铮,男,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严加亮,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编号为SY121000004),双方约定申请人以5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建筑面积为38平方米的广达临时门面104号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该合同于2013年10月31日提前终止。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于2013年5月1日、2013年8月1日之前分别缴付对应季度的租金各5700元,合计11400元,但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仍然未缴纳。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严加亮给付申请人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拖欠的2013年5月1日、2013年8月1日缴付对应季度的租金各5700元,合计11400元、违约金2308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严加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400元、违约金23085元、支付令申请费221元,合计34706元。被申请人严加亮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十五日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文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