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执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东支行与许芝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东支行,许芝园,于凤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执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东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宗山,行长。被执行人许芝园,男,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于凤兰,女,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2013)历商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东支行于2014年8月13日在我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许芝园、于凤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经执行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许芝园、于凤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宁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