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党建玲与孙文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建玲,孙文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北初字第00022号原告(反诉被告)党建玲,女,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新中,男,汉族,1973年7月12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孙文娟,女,汉族,1984年1月27日出生。案由:健康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建玲与被告孙文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党建玲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孙文娟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建玲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孙文娟撤回反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党建玲承担。反诉费11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孙文娟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人民陪审员 李同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菊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