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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包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某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保字第18号原告包某某,女,蒙古族,1982年9月5日出生,法院干警。被告罗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建行职工。原告包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罗某在建行海西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53299元停止支付。原告包某某以万某某所有的北京现代牌BH7162MW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罗某在建行海西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53299元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尕 藏 吉审 判 员 向  东代理审判员 拉毛扎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