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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审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忠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不予受理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审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起诉人)刘忠铭,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上诉人刘忠铭不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一初字第77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忠铭认为,1989年9月荣县人民政府颁发给上诉人刘忠铭《荣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10年至2015年由上诉人自己耕种,根据国家��策和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应享受粮食直补款,而上诉人从2010年至今没有领到粮食直补款。因此,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忠铭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刘忠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位初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