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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四毛与崔北牛、苑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四毛,崔北牛,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089-2号申请人刘四毛,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崔北牛,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苑梅,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怀诉前保字第089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崔北牛驾驶的苑梅所有的“皖C×××××”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10000元现金和刘刚所有的“皖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崔北牛驾驶的苑梅所有的“皖C×××××”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刘刚所有的“皖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