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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襄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元青诉被告商德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元青,商德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襄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张元青,男,汉族,1960年9月8日生,洪洞县赵城镇杨堡村村民。被告商德有,男,汉族,1962年9月15日生,襄汾县景毛乡北李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商温才,男,汉族,1964年3月1日生,襄汾县景毛乡北李村村民。系被告弟弟。委托代理人李永峰,男,汉族,成年,襄汾县景毛乡北李村村民,住址:北李村。原告张元青诉被告商德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元青、被告商德有的委托代理人商温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元青诉称:2014年3月19日,被告让我组织车辆从吕梁兴县往曲沃立恒给他拉煤,并约定运费每吨130元,路耗每车100公斤,亏吨部分按煤的出厂价计算,从运费中扣除,见票结运费,不拖欠,拉到5月底,共拉97车,合计兴县厂发煤3833.26吨,立恒厂收煤3813.2吨,少交20.06吨,其中亏吨10.66吨,因煤质问题立恒焦厂扣了9.4吨杂质。结账时被告除从我运费中扣除应扣的亏吨钱外,竟然把厂方所扣的9.4吨杂质也按煤价每吨750元合计7050元从我运费中扣掉,9.4吨杂质的运费按最低每吨120元计算合1128元更是不给。经多次讨要,被告蛮不讲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我8178元运费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商德有辩称:我们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我怀疑原告往煤里加了杂质及水,才扣除原告的运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9日,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张元青组织车辆从吕梁兴县往曲沃给被告商德有拉煤。从3月至5月原告即行组织车辆运输被告所指定的煤,原告以收货方的过磅单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以亏吨和杂质为由从应给原告的运费中扣除8178元。以上系本案简要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口头协议属运输合同。原告依照约定将煤炭承运到被告指定的收货人,完成了承运义务,被告应当依约支付运费。双方结算时,被告怀疑原告运输中有掺假行为,但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8178元,系根据被告扣除的9.4吨煤炭,以每吨750元成本价、每吨运费120元计算得出,其计算方法依据双方实际交易价格,合情合理,且被告未表异议,应视为对原告主张的承认,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商德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元青运费817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商德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喜霞审 判 员  朱建平人民陪审员  石根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