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鹿春野与刘泽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春野,刘泽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212号原告鹿春野,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梨树县。被告刘泽海,男,46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鹿春野诉被告刘泽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春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凤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