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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鹿春野与刘泽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春野,刘泽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212号原告鹿春野,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梨树县。被告刘泽海,男,46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鹿春野诉被告刘泽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春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凤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