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东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马士图与李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士图,李建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东初字第45号被告马士图。被告李建业(缺席)。原告马士图与被告李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士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建业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士图诉称,2012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说是要包揽工程,在2013年7月份偿还1万元,下欠1.5万元。另被告在结婚时借原告0.5万元,合计2万元。还有2000元是被告抵顶劳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以无钱推脱。在此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9月16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但至今未偿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和劳务费2000元。被告李建业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1���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在2013年7月份偿还1万元,下欠1.5万元。另被告在结婚时借原告0.5万元,合计2万元。被告抵顶劳务费2000元,共计22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一张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建业与原告马士图民间借贷,并写收条签字确认,双方形成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2000元借款的诉求,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李建业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建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士图借款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李建业承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