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邓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2年8月12日,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松,男,系班竹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天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天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极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