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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跃根、金云花与谭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跃根,金云花,谭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保字第9号申请人:王跃根。申请人:金云花。被申请人:谭彬。申请人王跃根、金云花与被申请人谭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跃根、金云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谭彬驾驶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诉前保全(保全价值人民币2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跃根、金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谭彬驾驶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若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