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宗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陈宗贵,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398号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83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89105-X。法定代表人白光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红梅,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宗贵,男,汉族,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该单位职工宿舍,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振兴路万兴街16号。法定代表人汪立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宗贵、山东志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红英成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99元,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