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汾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玉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田,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汾执字第20号申请人高玉田,男,1957年8月9日生,汉族,汾阳市杏花村镇东堡村村民。被执行人李强,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汾阳市杏花村镇杜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玉田诉被执行人李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强于2015年12月底已给付申请人3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强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1000元,直至给清全部执行款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庆 杰审判员 王 文 山审判员 赵 广 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显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