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童佰魁与木拉提别克#U2022吐苏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佰魁,木拉提别克·吐苏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25号原告:童佰魁,男,汉族。被告:木拉提别克·吐苏普,男,哈萨克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佰魁诉被告木拉提别克·吐苏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童佰魁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佰魁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佰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收取25元,由原告童佰魁承担。审判员 吾拉勒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哈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