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朝德申请执行与张延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297号申请人吴朝德,男,1975年6月14日生,汉族,砚山县人,家住砚山县平远镇车白泥村委会水城二村***号,身份证号码:5326221975********。被执行人张延梢,男,1982年9月6日生,汉族,家住文山市马塘镇热水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326211982********。保证人张鑫,女,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家住文山市金石路***号,身份证号码:5326211978********。关于吴朝德申请执行与张延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的(2010)文民巡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延梢支付原告吴朝德货款44000元,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5年5月10日前给付1万元,2015年10月25日前给付2万元,余下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人民法院(2010)文执字第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燕二O一五年五月十三日日书记员  李云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