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三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臧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三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西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女,1982年5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孙某与被上诉人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孙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建鹏代理审判员 应 琦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