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689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7月23日生,汉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现住晋城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 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凌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