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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69-2号原告: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芳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69-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