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商清预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清预字第0001号申请人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胡树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玲芳、孙秀红,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锡港西路102号。法定代表人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1月6日,无锡市精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公司)以无锡正大财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强制清算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正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正大公司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通知了正大公司,正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查明:正大公司系2003年12月5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2009年12月1日,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锡工商案(2009)第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正大公司构成《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之“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正大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正大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正大公司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但正大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故精工公司作为正大公司的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本院对正大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精工公司对正大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迪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