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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环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仪征市牧冉奶牛场与仪征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牧冉奶牛场,仪征市农业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邗环行初字第2号原告仪征市牧冉奶牛场,住所地在仪征市青山镇跃进村。负责人涂永兵。被告仪征市农业委员会,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张辉,主任。原告仪征市牧冉奶牛场诉被告仪征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仪征市牧冉奶牛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牧冉奶牛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牧冉奶牛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牧冉奶牛场负担。审 判 长  孙安敬审 判 员  陈 慧人民陪审员  陈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