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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二立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上海籍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与付祖清、张运建、刘守林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籍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付祖清,张运建,刘守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立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籍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负责人:方志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祖清,男,住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原审被告:张运建,男,住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原审被告:刘守林,男,住宁国市城区。上诉人上海籍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付祖清、原审被告张运建、刘守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4)宁民二初字第006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籍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陵分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付祖清之间业务量已经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原告住所地在南陵县,本案应由南陵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将其承揽的业务分包给被上诉人付祖清,故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业务系原审被告刘守林经营的宁国魔石泡泡鱼店的装修工程中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因此,该承揽合同履行地为安徽省宁国市,现付祖清选择向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澍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