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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新乡市恒益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海丽贝特纺织有限公司、巫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市恒益纺织有限公司,青岛海丽贝特纺织有限公司,巫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滨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恒益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林。被执行人:青岛海丽贝特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建军。被执行人:巫建军,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新乡市恒益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海丽贝特纺织有限公司、巫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卫滨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新乡市恒益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巫建军与孙利(身份证号:321323198501285749)系夫妻关系,孙利的财产系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巫建军、孙利夫妻共同财产556061元或冻结巫建军、孙利银行存款55606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