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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田兴华诉靳福贤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兴华,靳福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446号原告:田兴华,男,1955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承德街19-2号。委托代理人:肖俊峰,吉林盈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福贤,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龙江胡同127-4-46号。委托代理人:王胜春,吉林昌邑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兴华诉被告靳福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兴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兴华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减半收取即1,200.00元,由原告田兴华承担。审 判 长 安 巍代理审判员 黄 巍代理审判员 徐修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清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