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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甯长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甯长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80号原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龚凯,男。被告甯长安,男。本院在审理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甯长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收取为12.5元,由原告重庆互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犀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包程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