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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梅俊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340号罪犯梅俊,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徐闻县,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1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梅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梅俊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5年1月表扬共3次,2015年1月嘉奖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梅俊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三十日(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黄志平审判员  张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俊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