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浩与孙绪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孙绪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张浩,男,生于1994年12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季红(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71年1月7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高太强,男,生于1977年6月12日,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孙绪红,女,生于1979年8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身份证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马玉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际颖,男,生于1985年6月14日,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孙绪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1元,由原告张浩负担。审判员 马倩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桥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