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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不立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济南黄河河务��济阳黄河河务局与周宝平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济南黄河河务局济阳黄河河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不立字第2号起诉人济南黄河河务局济阳黄河河务局,法定代表人:刘兴海,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起诉人称:被告周宝平于2004年擅自在黄河淤背区内(相应大堤桩号158+200处)修建了3间北屋,并于2011年又修建了1间北屋和一间简易房。被告周宝平的侵权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黄河工程管理办法》第25���第5款之规定;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拆除违法建筑,但被告拒绝履行义务。起诉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于被告周宝平在黄河淤背区建房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济南黄河河务局济阳黄河河务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乔红兵审判员  王 莹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