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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6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6907号原告李×,女,1988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杨×,男,1987年2月24日出生。原告李×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诉称:原告李×与被告杨×于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被告杨×经常不回家,且不务正业,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李×与被告杨×离婚。被告杨×辩称:不同意与原告李×离婚。在原告李×搬走前,双方都在家里居住。被告杨×工作不固定,但是承担了租房费用。被告杨×对原告李×还有感情,愿意悔改,双方感情并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杨×于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本案庭审中,原告李×表示,其离婚的原因主要是三点:第一,双方感情不和;第二,被告杨×经常不回家;第三,被告杨×没有固定工作,一直由原告李×养家。被告杨×表示,其对原告李×还有感情,且其愿意悔改。同时,被告杨×在原告李×搬走前一直在家居住,其此前一两个月没有回家,系去外地索债。被告杨×此前承担了双方租房的费用,并非没有养家。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信互谅,共同珍惜维护家庭生活。现原告李×与被告杨×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且被告杨×愿意悔改。因此,双方应珍惜感情,积极沟通,努力化解矛盾。被告杨×应认真反思,努力承担起家庭责任。原告李×也应宽容,理解,给对方改正的机会,放弃离婚的念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