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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景明与刘秀金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明,刘秀金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48号原告孙景明,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若斌,山东省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秀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修建,菏泽牡丹区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明与被告刘秀金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景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孙景明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孙景明负担。审 判 长  宋聚新审 判 员  高 青人民陪审员  陈兴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