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景明与刘秀金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明,刘秀金
案由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商初字第48号原告孙景明,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王若斌,山东省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秀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修建,菏泽牡丹区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景明与被告刘秀金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景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孙景明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景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孙景明负担。审 判 长 宋聚新审 判 员 高 青人民陪审员 陈兴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