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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戊娇与被执行人鹅塘机械瓦厂关于支付工伤待遇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戊娇,八步区莲塘柳明机械瓦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余戊娇,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八步区莲塘柳明机械瓦厂。住贺州市八步区。法定代表人:夏太章。申请执行人余戊娇与被执行人鹅塘机械瓦厂关于支付工伤待遇争议一案,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八劳人仲案字(2014)第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现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八劳人仲案字(2014)第4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容 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