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绵竹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辩护人罗楷,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罗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系绵竹市宏运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于2013年10月宏运公交客运公司购买客车的过程中,与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销售公司经理汪某某及川西北片区销售经理杨某某商谈购买客车事宜时提出每辆车加价3.5万元,并要求对方将加价部分款项作为回扣款全部返还给自己。谈妥后冯某某以宏运公交客运公司名义与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公交购销合同。后宏运公交客运公司实际从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客车19辆,共支付购车款365.7万元。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随后通过广汉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股东刘某某和邱某某的账户取现,于2014上1月上旬,杨某某按约定分两次将加价款共计66万元全部给了冯某某。要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对仟坤集团公司及领导、职工表示歉意、悔过。辩护人罗楷辩护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其患有焦虑症伴抑郁症,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处刑,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仟坤集团有限公司聘任被告人冯某某为绵竹市宏运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运公交公司)总经理,负责宏运公交公司全面工作。2013年10月,宏运公交公司欲购买城市公交客车,被告人冯某某在与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客车销售公司经理汪某某及川西北片区销售经理杨某某商谈购买客车事宜时,提出每辆车加价3.5万元,并要求对方将加价的款项作为回扣全部返还给自己,后双方达成共识。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冯某某代表宏运公交公司与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36辆野马牌公交车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宏运公交公司支付了365.7万元的购车款,实际向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19辆野马牌客车。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随后经片区销售经理杨某某联系,通过广汉薪胜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股东刘某某和邱某某的账户往来取现,于2014上1月上旬,杨某某按照约定分两次将回扣款共计66万元全部交给了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冯某某收款后占为己有。2014年12月9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向绵竹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汪某某、刘某某、邱某某的证词,仟坤集团有限公司报案材料,人事聘任通知,营业执照,公交车购销合同,付款凭证,销售发票,银行查询资料,工商查询资料,到案经过,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罗楷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的家属于2015年5月11日主动为其退清了全部赃款66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担任绵竹市宏运公交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66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患有焦虑症伴抑郁症,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均可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罗楷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二、违法所得66万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代勇人民陪审员 赵良友人民陪审员 袁晓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