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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国玉、李永辉等与孙元元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朱国玉。申请执行人李永辉。被执行人孙元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玉、李永辉与被执行人孙元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国玉、李永辉要求被执行人孙元元返还冀T×××××号农用六轮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孙元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阜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