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国玉、李永辉等与孙元元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朱国玉。申请执行人李永辉。被执行人孙元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玉、李永辉与被执行人孙元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国玉、李永辉要求被执行人孙元元返还冀T×××××号农用六轮汽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孙元元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阜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