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944号原告:陈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伟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