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高玉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高玉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初字第4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红旗路1号。负责人周福龙,行长。被告高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诉被告高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撤回对被告高玉玲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窦立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冬月速 录 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