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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竹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吴忆中与罗玲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忆中,罗玲,雷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吴忆中,男,生于1970年8月29日。被执行人:罗玲,女,生于1980年7月5日。被执行人:雷凯,男,生于1975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吴忆中与被执行人罗玲、雷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忆中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玲、雷凯偿付申请执行人吴忆中货款本金276000元,并承担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440元,申请执行费4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吴忆中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罗玲、雷凯有下落或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吴忆中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