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善荣与上海彦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善荣,上海彦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145号原告杨善荣,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被告上海彦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蔡亚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善荣诉被告上海彦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善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善荣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