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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许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许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云海,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在本院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夏 禹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