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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与济宁大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羽绒制品集团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商初字第135号原告: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南路103号10号楼2-301室。法定代表人:陈翠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魁,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维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宁大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44号。法定代表人:景敏。被告:山东省济宁市羽绒制品集团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65号。法定代表人:景敏。被告:济宁市大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西路65号。法定代表人:史三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留磊,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大成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宁市羽绒制品集团公司、济宁市大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济宁市大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济宁市大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6131008元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传宝审 判 员  胡玉松代理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仙金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