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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汪春江与被告李锋、张玉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江,李锋,张玉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96号原告汪春江。被告李锋。被告张玉朗。原告汪春江与被告李锋、张玉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春江以被告李锋、张玉朗为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但原告不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受理后经查证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经本院依法释明后,原告非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而原告未履行该行为,致使本案无法通知二被告应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被告李锋、张玉朗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春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宗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