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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敬章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二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敬章进,男,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章进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佳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敬章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敬章进伙同何某江、何某波、冉某华、陈某均(均已判刑)经商谋后,携带汽车解码器、干扰器、铁锤、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由冉某华驾驶一辆丰田卡罗小汽车(粤BDXX**)载着其他四人从海丰县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南湖通园街29号门前,见停放着一辆小轿车,便由陈某均负责望风,何某江、何某波、敬章进三人则用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黄某标的该辆灰色丰田牌锐志TV7250SPD小汽车(车牌号:粤LWXX**,价值人民币168587元)。得手后将盗来的小汽车开到陆丰市由敬章进销赃给“老表”(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共同分掉。2011年4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敬章进伙同何某江、何某波和陈某均以上述同样方法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小汽车(粤BDXX**)从海丰县到惠东县白花镇广惠高速公路对面“惠通石材”门市门前,盗走被害人朱某东的一辆黑色丰田牌汉兰达GTM6XXXASL小汽车(车牌号:粤LSXX**,价值人民币285017元,内有人民币30000元、港币1000元、佳能数码相片等物)。然后把该小汽车开到陆丰市由敬章进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掉。2011年4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敬章进伙同何某江、何某波、冉某华和陈某均五人以上述同样方法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小汽车(粤BDXX**)从海丰县到惠东县黄埠镇望京洲村新乡片47号门前,盗走被害人林某阅的一辆白色丰田牌凯美瑞GTM7240G-NAVI小汽车(车牌号:粤LSXX**,价值人民币160673元)。得手后直接把该小汽车开到陆丰市由敬章进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掉。2011年4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敬章进伙同何某江、何某波、冉某华和陈某均以上述同样方法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小汽车(粤BDXX**)从海丰县到惠东县平山街道解放南路183号对面车棚,由陈某均用木棍移开监控摄像头,盗得被害人胡某辉的一辆白色凯美瑞GTM7240G-NAVI小汽车(车牌号:粤LUXX**,价值人民币163016元),得手后把该小汽车开到陆丰市由敬章进等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掉。2014年7月8日1时许,被告人敬章进在四川省汉宣县土黄镇如家宾馆311房遇公安民警查房时携带一挎包从厕所跳窗逃跑,后公安机关在该311房厕所窗户下的过道缴获敬章进逃跑时掉落的挎包,在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净重12.988克,同年12月23日,敬章进被抓获归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敬章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敬章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敬章进身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敬章进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参与的第一单和第三单盗窃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参与另两单盗窃。每次都是望风,都是何某江叫他去的。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敬章进伙同何某江、何某波、冉某华、陈某均(均已判刑)经商谋后,携带汽车解码器、干扰器、铁锤、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由冉某华驾驶一辆丰田卡罗小汽车(粤BDX**)载着其他四人从广东省海丰县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南湖通园街29号门前,见停放着一辆小轿车,便由陈某均负责望风,何某江、何某波、敬章进三人则用作案工具盗走被害人黄某标停放的灰色丰田牌锐志TV7XXXSPD小汽车(车牌号:粤LWXX**,价值人民币168587元)。得手后将盗来的小汽车开到陆丰市由敬章进销赃给“老表”(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共同分掉。2011年4月21日0时许,被告人敬章进伙同何某江、何某波和陈某均以上述同样方法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小汽车(粤BDXX**)从海丰县到惠东县白花镇广惠高速公路对面“惠通石材”门市门前,盗走被害人朱某东的一辆黑色丰田牌汉兰达GTM6XXXASL小汽车(车牌号:粤LSTX**,价值人民币285017元,内有人民币30000元、港币1000元、佳能数码相片等物)。然后把该小汽车开到陆丰市由敬章进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掉。2011年4月23日0时许,被告人敬章进伙同何某江、何某波、冉某华和陈某均五人以上述同样方法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小汽车(粤BDXX**)从海丰县到惠东县黄埠镇望京洲村新乡片47号门前,盗走被害人林某阅的一辆白色丰田牌凯美瑞GTM7240G-NAVI小汽车(车牌号:粤LSXX**,价值人民币160673元)。得手后直接把该小汽车开到陆丰市由敬章进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掉。2011年4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敬章进伙同何某江、何某波、冉某华和陈某均以上述同样方法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卡罗拉小汽车(粤BDXX**)从海丰县到惠东县平山街道办事处解放南路183号对面车棚,由陈某均用木棍移开监控摄像头,盗得被害人胡某辉的一辆白色凯美瑞GTM7240G-NAVI小汽车(车牌号:粤LUXX**,价值人民币163016元),得手后把该小汽车开到陆丰市由敬章进等销赃,所得赃款共同分掉。2014年7月8日1时许,被告人敬章进于四川省汉宣县土黄镇如家宾馆311房遇公安民警查房时携带一挎包从厕所跳窗逃跑,后公安机关在该311房厕所窗户下的过道缴获敬章进逃跑时掉落的挎包,在挎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2.988克,同年12月23日,敬章进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何某江、何某波、冉某华盗窃现场。2、被害人黄某标的陈述材料。证实黄梓标2011年4月19日晚,停放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南湖通园街29号门前约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一辆灰色丰田牌锐志(TV7XXXSPD)小汽车(车牌号:粤LWXX**,)被盗。3、被害人朱某东的陈述材料。证实朱永东2011年4月21日零时许,停放在惠东县白花镇广惠高速公路对面“惠通石材”门市门前,的一辆黑色丰田牌汉兰达GTM6480ASL小汽车(车牌号:粤LSTX**,内有人民币30000元、港币1000元、佳能数码相片机一部被盗。4、被害人林某阅的陈述材料。证实林伟阅2011年4月23日零时许,停放在惠东县黄埠镇望京洲村新乡片47号门前一辆白色丰田牌凯美瑞GTM7240G—NAVI小汽车(车牌号:粤LSXX**)被盗。5、被害人胡某辉的陈述材料,证实胡玉辉2011年4月25日零时许,停放在惠东县平山街道解放南路183号对面车棚,的一辆白色凯美瑞(GTM7240G—NAVI)小汽车(车牌号:粤LUUX**)被盗。6、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8日1时许,被告人敬章进于四川省汉宣县土黄镇如家宾馆311房遇公安民警查房时携带一挎包从厕所跳窗逃跑,后公安机关在该311房厕所窗户下的过道缴获敬章进逃跑时掉落的挎包,在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净重12.988克,同年12月23日,敬章进被抓获归案。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惠东县公安局扣押何某江、何某波、冉某华手机各一部及何某江的黑色丰田卡罗拉小汽车(粤BDXX**)一辆。2014年7月8日从王某兰处扣押到挎包一个,白色晶体16袋、盒子一个(白色金银花含片盒子内有疑似毒品一包)。8、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车辆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被盗车辆价格。9、同案人何某江的供述材料和其对被告人敬章进的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何某江归案后交代,2011年4月份的一天,冉老头载着我、何某波、敬章进、陈某均由敬指路,来到惠东县城一个公园门前,冉老头留在车上,我和何某波望风,敬章进和陈某均带作案工具盗窃灰色的小汽车,约十多分钟后,敬章进和陈某均就盗得那辆灰色小汽车。后开往陆丰销赃,第二天敬章进说车卖了分了6000元给我。过了一两天,冉老头载着我、何某波、敬章进、陈某均来到一条高速公路附近店铺前,发现一辆黑色的吉普车。我和冉老头望风,留在车上,我和何某波望风。敬章进和陈某均带作案工具盗窃黑色吉普车,这次我分了4000多元。又过了两、三天,冉老头载着我、何某波、敬章进、陈某均由敬指路来到惠东县城。在一间店铺门前发现一辆白色小汽车,我和何某波、冉老头在车上望风。敬章进和陈某均带作案工具盗窃并开至陆丰销赃,这次我分了6000多元。又过了两三天,也是冉老头开车载着我们由敬章进指路,来到惠东县城,在一条街道发现一辆白色小汽车,我和何某波、冉老头望风,敬章进和陈某均带作案工具盗窃。陈某均看见工棚对面有一个摄像头,就用一根木棍将摄像头移开,十多分钟后敬章进和陈某均将车开至陆丰销赃。这次我分了3000多元。经何某江辨认,其辨认出敬章进是一起盗窃小汽车的老敬。10、同案人何某波的供述材料和其对被告人敬章进的辨认笔录。证实第一次是2011年4月上旬凌晨,那天由冉老头驾车载着我和何某江、敬章进、陈某均等五人,来到惠东县城,在一条街道发现了一辆灰色小车,有敬、陈拿工具盗车。第二天敬章进给了我4000元。第二次也是4月份一天,我们五个人,冉老头开车再次开车载着我们,走到一个镇上,看见一辆黑色的吉普车停在一个店门前,陈某均用铁丝将店门缠住,敬章进去搞车,何某江望风,第二天我分得4800元。第三次,也是隔了两天后的早晨,我们五人去到离海丰很近的地方,我们转了一圈后看见一辆白色的小车,还是敬章进、陈某均搞车,我和何某江望风,冉老头在车上等,敬把车搞到后立即开走了。第二天我分了3500元。隔了两天,到县城一个街道发现一辆白色小车,陈某均发现有个摄像头,他就找了一根棍子将摄像头推开然后敬章进盗车。第二天我分了3500元。经辨认,其辨认出敬章进是一起盗窃小汽车的老敬。11、同案人冉某华的供述材料和其对被告人敬章进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4月10多号,姓敬的打电话给我,我在海丰驾驶卡罗拉小车载着他们来到惠东县南湖公园附近,他们下车,过了二十分钟,他们说搞到了。第二天老敬给了我1500元。第二次,我驾驶小车载着他们来到黄埠镇。何江儿、何波、老敬和那个姓陈的下车,他们搞了那辆车二十分钟,他们就搞到车开走了。晚上老敬给了我1500元。经冉某华辨认,其辨认出敬章进是一起盗窃小汽车的老敬。12、同案人陈某均的供述材料和其对被告人敬章进及同案人何某江、何某波、冉某华的辨认笔录,证实同案人陈某均归案后交代,2011年4月19日左右,我和老敬、何波、何江儿、姓冉的从海丰出发,来到惠东县城,在湖边物色到一辆灰色丰田小汽车,老敬、何波、何江儿三人盗得丰田小车,老敬分了6000多元给我。第二次盗车有我、老敬、冉姓男子、何波、何江儿五人来到惠东县城一小路边,物色到一辆银色丰田小汽车,老敬、何波、何江儿三人盗得丰田小车,这次我分了7000多元。第二次、第三次那个姓冉的男子没有去,我们在惠东县物色到车辆后,老敬负责盗窃车。陈某均并辨认岀何某江、何某波、冉某华、敬章进是与其一起盗窃小汽车的人。13、被告人敬章进的户籍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敬章进的户籍信息情况。14、被告人敬章进的供述材料和其对同案人何某江、何某波、陈某均、冉某华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敬章进归案后交代:几年前与同乡何江、何波等老乡五人盗窃小汽车,在惠东参加了三次盗窃小汽车,盗走了两辆汽车,分别是锐志牌和凯美瑞牌,具体在惠东什么地方盗窃忘记了。都是先从海丰过来惠东盗窃了。敬章进和不知姓名的人负责望风,何江、何波拿螺丝刀等工具盗窃,共分了二万多元。2014年7月的一天,我在老家的大桥上与一名男子购买了1500元的冰毒,后在宣汉县土黄镇一宾馆311房与王某兰在一起,听到有警察查房,就从311房的窗户跳到对面阳台时挎包脱掉,挎包内有冰毒是我的。经被告人敬章进辨认,其辨认出同案人何某江、何某波、陈某均、冉某华一起盗窃的人。15、刑事判决书材料,证实同案人何某江等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本院判处刑罚,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敬章进盗窃的犯罪事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16、证人王某兰的证言材料和其对被告人敬章进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7月8日凌晨1时许,王某兰与老晋(敬章进)一起在宣汉县土黄镇如家宾馆,突然民警来查房,老晋拿起自己的包包从厕所里面的窗子跳窗逃跑,在该宾馆里,老晋有拿毒品冰毒给他们吸食。后来民警在窗子下过道里发现一个包,包里有冰毒。经王某兰辨认,王某兰辨认出敬章进是老晋,将挎包仍下楼的人。17、毒品鉴定文书,证实经鉴定,公安民警从如家宾馆311房缴获的毒品检材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18、称重笔录和照片,证实2014年7月9日,公安民警在王某兰的见证下,将缴获的毒品称重,共净重12.988克。上述证据,内容证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人敬章进的辩称,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敬章进参与2011年4月21日和4月25日的盗窃作案,同案人何某江、何某波等人在归案后均供述是与敬章进一起盗窃小汽车,并且是被告人敬章进负责盗车,本院的生效判决书也认定被告人参与了上述两次盗窃作案,开庭时被告人敬章进也陈述与上述同案人没有矛盾,因此,对被告人敬章进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敬章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超过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敬章进身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敬章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总和刑期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27年6月2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小龙审 判 员  林达南人民陪审员  徐妙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玉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1页,共12页 更多数据: